哈尔滨棚改货币化安置 最高可按房屋补偿费10%奖励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0日

央广网哈尔滨5月9日消息(记者迟嵩 哈尔滨台杨桐波 何溯源)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哈尔滨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由群众自愿选择,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补偿后自主购房。
意见明确货币化安置相关标准。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具体由以下五方面构成:
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被征收人应当交纳上靠标准户型差额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可按24个月的标准进行核定。
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最高可按房屋补偿费1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按照每周20%的比例递减。
自主购房补贴款。对选择货币化安置自主购房的被征收人,给予5万元自主购房补贴款。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装修费、搬家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区征收部门负责,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统一组织发放。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其调换房屋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此外,意见鼓励群众自主购房。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选择货币化安置并通过政府搭建的房源展供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的,在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区征收部门在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自主购房补助费。
对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不享受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自主购房补贴款和自主购房补助费。
呼兰、阿城、双城3区棚改项目补偿安置规定,可根据本区实际自行制定。